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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2006年招警考试报名公告简章

By 红网 · 2006年10月31日

为加强株洲市社会治安管理,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巡逻特警队伍,根据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的有关规定,经省人事厅批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株洲市公安局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为便于广大考生了解有关招考情况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此简章。

一、招考单位和录用人数

株洲市公安局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70名,其中,公安类专业职位20名,非公安类专业职位50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5日-1988年11月5日期间出生),身高170cm以上。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录用相关规定。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的条件。

5、报考公安类专业职位的考生必须具有公安院校刑侦、刑事技术、国内安全保卫、预审、经侦、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治安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湖南省户口。报考非公安类专业职位的考生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公安类专业不能报考本职位,其他专业不限),株洲地区户口。

6、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凡被刑事处罚的或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3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6年11月5日至7日。

2、报名与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实施。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报名对象是否符合本《简章》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3、报名方式和报名地点: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在市人事局人才市场报名。

4、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中小学教师须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须填写《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小于1:5,小于1:5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商用人单位确定招录计划数。报名时,报考人员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考务费150元。准考证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报考人员于11月29日至12月1日持本人身份证和报名收费凭据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领龋

四、笔试

1、笔试时间为2006年12月2日。上午8:00-10: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30-12:00考公安专业知识,下午2:30-5:00考申论。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约占60分、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约占40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

3、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6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公安专业知识考试范围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修订)》为准。

4、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公安专业知识占30%,申论占30%)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五、面试

1、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

2、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

3、面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在15分钟左右。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一般不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内容。面试试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聘请专家统一制作。

4、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共7人组成,面试考官由原则性强、为人处事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六、体检

1、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2、体检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3、体检标准除身高外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

4、体检出现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复查,以复查结论为准。如复查仍不合格,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

2、体能测评工作由市公安局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3、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湘人发[2001]158号文件实施,测评项目为四项,三项(含)以上测评合格为体能测评合格。

4、体能测评对象如出现测评不合格,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考核

1、考核对象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2、考核工作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及方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3、考核对象如出现考核不合格,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阶段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十、录用审批

1、市公安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考核材料、录用审批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由组织、人事、公安部门进行初任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正式任职,不合格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取消录用资格。

十、为确保此次考试录用客观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参与,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8817701(市纪委),8813455(市人事局纪检组)。

十一、本《简章》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813489,8834500,8817793、821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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