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律常识之宪法知识(2)
By gwy · 2007年09月18日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分有名和无名两类:有名委员会是在宪法中明文列举的,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目前有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三,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1)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分有名和无名两类:有名委员会是在宪法中明文列举的,包括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目前有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第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第二,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三,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第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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