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律制度》(1)
By gwy · 2007年09月26日
《中国刑事法律制度》
一、判断题 ("1"表示对,"0"代表错)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的强奸、的放火、的爆炸、的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2.没收财产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分期缴纳。0
3.判处死缓的,在二年的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0
4.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应当酌量发给报酬。1
5.对于犯罪分子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
6.死缓是我国刑罚中主刑的一种。0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0
8.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累犯不适用缓刑。1
9.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比照共同犯罪论处。0
10.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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