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在线,最大最专业的公务员考试网站

08公考法律常识之公务员法专题(2)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7年11月01日


公务员的交流


一、公务员交流的概念
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活动和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公务员的交流,是一种横向的平级调动,不涉及公务员的职务或级别的升降问题。
  2. 公务员交流范围的广泛性。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的交流,既包括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
  3. 公务员交流形式的多样性。根据本法的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交流可以分为依职权的交流和依申请的交流。依职权的交流,是指依机关所作出的交流决定而进行的交流,交流决定是一种行政命令,对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依个人申请的交流,是指公务员个人有要求交流的合法而又正当的理由而主动提出申请,经机关批准后进行的交流。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二、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和方式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不同之处在于,公务员法将暂行条例中的轮换并入转任中。
  (一)调任
  调任,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调任是机关与其外部系统之间人员交流的主要形式,它反映了公务员系统的外部开放程度。
  1. 调入。《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入机关的人员只限于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由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因此,不能从机关外部调入人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以免冲击正常的考试录用和晋升制度。
  调入人员一旦调入机关担任某一职务,即取得公务员的身份和资格,适用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权利并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2. 调出。调出,是指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到机关以外的单位任职。对调出机关的公务员没有限制性要求,但是公务员的调出必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并要办理调动手续,完成公务交接,必要时接收财务审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不再保留公务员的身份,其工作和工资待遇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来安排和办理。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部的平级调动,它可以跨地区、跨部门,也可以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任是公务员在机关系统内部的交流方式,是实现公务员合理流动的有效途径。
  1. 转任的条件与要求。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1)转任者必须符合拟转任职务资格条件的要求。(2)转任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接收转任公务员的机关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 领导成员的转任。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3. 机关内部的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机关内部转任的对象,限于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超过一定年限的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内部转任的范围限于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
  (三)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是培养公务员、促进公务员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交流形式。公务员挂职锻炼的目的主要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以及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方式,既可在上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区的机关之间交流,还可以在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挂职锻炼的对象是从在职公务员中选派的,并不是每一名公务员都要轮流去挂职锻炼,一般来说,选派挂职锻炼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以及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公务员。
挂职锻炼与调任和转任不同,它不是通过交流而形成长期固定的职务关系,而只是临时更换工作岗位,一般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满后,仍回原机关工作。挂职锻炼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流方式,并不引起公务员法律身份的产生或消灭,也不引起职务关系的变化。因为,在挂职锻炼这种交流形式中,锻炼人员并未改变他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无需办理调动手续,其档案和编制仍在原机关,只是在业务工作上受接收单位的领导。


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一、聘任制适用范围和方式
1.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
2. 辅助性职位。
3.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也不实行聘任制。
4. 实行聘任的职位应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本法规定的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
二、聘任合同
(一)聘任合同的签订
  签订聘任合同的主体是机关与公务员。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签订聘任合同的目标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是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变化,如同签订新的聘任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聘任合同的履行,即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发生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不可能,或者会招致一方或双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聘任合同期限
  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聘任合同的试用期就是在订立聘任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
  (三)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是比较妥当的。因而《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1. 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事争议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
3.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六十日,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公务员的激励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一、公务员职务任用方式
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是使某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所谓选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所谓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的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任命公务员的制度,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制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个人一次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要有一定的期限,二是一个人担任某一主要领导职务的次数要有限制。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任期制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
1.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是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所谓的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职务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级一级晋升。但是,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但是,公务员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必须执行比一般晋升职务更加严格的程序,越级晋升的,有的须经任免机关的上一级同意,有的须经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几下几个环节:(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 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1)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2)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人员。(3)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二、降职
《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一,降低的职务层次不能超过一个;第二,不宜将领导职务改任为同级的非领导职务的方法代替降职,如将公务员由正处长改任为调研员;第三,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被降职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
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由公务员法所确认的,由奖励的原则、条件、种类、机构及其权限等诸多环节所组成的公务员奖励规范的总称。
一、一般规定
1. 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行为:公务员法第48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2. 公务员奖励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是奖励的两种形式。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工资晋级等。在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3. 奖励的对象:(1)公务员个人,即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个人,给予奖励。(2)公务员集体。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公务员法维持了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种类的规定,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修改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三、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

一、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分配给分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1. 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2.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所应遵循的原则。《公务员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3.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二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按级别相应确定工资;三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四是通过工资调查,进行平衡比较,保持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平衡。

本站提供的广告

公务员考试知识堂

公务员考试知识堂

百度搜索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