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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7年11月02日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岁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得利也不构成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为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4)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二)不当得利的效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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