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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及练习法律专题五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8年02月15日

189.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22.

190.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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