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选任法官理应与普通公务员区分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8年03月10日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做客中国法院网进行两会访谈。他在与网友交流时透露,通过几年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法院正在与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公开遴选法官的实施意见。依据该制度,法官不必参加公务员考试,但需要参加另外的专门测试。宋建朝称,该意见将对公开选任法官的程序、来源和条件做出细致规定,并有望在近期出台。(3月9日《京华时报》)
《公务员法》虽然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系列,但这一做法在立法之初就有较大的争议,同时,《公务员法》也规定:“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表明,法律还是承认法官、检察官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有所不同的。
法官是司法人员,其职责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居中裁决,法官的裁决来自于庭审的亲历,来自于地位的中立,审判独立是一项基本原则,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而其他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主要是执行法律、政策,是具体的执行者,他们必须服从上级的领导,贯彻上级的指令,效率是行政的主题。因此,这两类职业虽然都冠称为“公务员”,但本质上却截然不同,他们所需要的职业能力、职业规范、职业流程与职业操守是完全不一样的。一个精通法律、恪守程序、有独立见解的人可能是一个好法官,却不见得是一个好行政人员;而一个擅长思想工作、做事雷厉风行、贯彻上级指令不过夜的人可能是个好行政人员,却未必能做一个好法官。而且,由于“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即使是行政机关与公民发生了纠纷与争议,也必须提交法院来裁决,因此,法官的法律素养、品德操行,必须要比普通公务员高得多。培根就说:“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
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门。必须承认,通过这些年的实践,通过这两门考试,我们的政府机关能招收到较优秀的人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两门考试主要也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特点来设置的,主要是测试“行政职业能力”,而不是“司法职业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法官来讲,更重要的是,必须有善于从两种对立的辩论中归纳总结要点的能力、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灵活适应法律的能力、说理分析的能力、主持庭审的能力、较高的品德操守等等,这些在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中,并没有涉及。
此外,目前,我们越来越认识到,担任法官,经验非常重要。美国学者霍姆斯就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近来,我们国家也要实行从律师中招收法官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遴选的制度,证明了经验对于担任法官的重要性。而经验从执业中获得,有经验的人年纪相对也更大,西方法谚称:“律师少的俏,法官老的好”。对于招收行政人员,我们强调要年轻,要思维敏捷,要反应快,“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也是针对这些要求而来,但是,一个有法律经验的人,也许没有了年龄上的优势,不能适应这样的考试,但是他的丰富经验却是这样的考试无法体现的。
所以,最高法院对法官的招考与选拔进行改革是很有必要的,选任法官可以不必参加统一的公务员考试,而参加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专门考试,这种专门的考试要体现法官的职业特点。最后,顺便说一句,法院的改革对于检察院也是可以适用的。(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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