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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事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2004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3年12月27日

全市公安机关2004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与市、县、乡党政机关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并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53名(具体职位见附表)。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4年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发[2003]30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对象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2004年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简章》执行。

二、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除符合市、县、乡党政机关2004年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公安工作,服从组织分配;

(二)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重度平跖足,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色弱,无纹身,肤表无异常,颈部以上无明显疤痕,无传染性疾玻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无阳性(仅乙肝表面抗体检测一项阳性者除外)。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五)法医、计算机、外语、通信专业类本科学历人员报考相应职位以及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年龄放宽至30周岁,身高降低2厘米,矫正视力达到5.0。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团)纪、政纪、校纪处分或被辞退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亲属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有被判处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有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6、其他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三、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2004年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简章》执行。报名时须提供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6张。

报名时间:2004年1月3日至5日。每天8:30—17:00。

报名地点:连云港高级技工学校(新浦郁州南路15号)。

报名时可选择考点,就近参加考试。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接受报考证明》于2004年2月13日至1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到市人才市场(新浦朝阳东路22号)领取准考证。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A类职位的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

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2004年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为准。考生可根据考试大纲,参考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学习用书进行复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为准。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04年2月1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10:00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10:30—12:1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6:45—18:15 《公安基础知识》

3、考务工作安排:

整个笔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统一进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试卷的领取由市公安局负责。

(三)体能测评。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者(合格分数线由省统一确定)中,以职位招考人数(分性别)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体能测评时间待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确定。体能测评按省人事厅、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苏人通[2003]236号)执行。

(四)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时间安排在面试之前进行。

(五)资格复审。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复审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2004年公开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简章》的工作要求进行。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由该职位笔试、体能测评、体检合格考生依次递补。

(六)面试。在体检合格者中,以职位招考人数(分性别)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的面试内容、标准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的合成分(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2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0%,面试成绩占70%)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职位招考人数(分性别)1:1的比例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依次进行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政审合格者,由市公安局将拟录用人员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统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人事局:0518-5812653市公安局:0518-529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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