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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复习提要 第一章 法理学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4年06月21日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社会组织。法律关系的主体因社会情况不同而有异。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大体上有:公民、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国家;一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我国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行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以存在于非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存在于财产性的法律关系中;既可以是一定的作为,也可以是一定的不作为。 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又称智力成果,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对于自己脑力劳动的精神财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开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存在。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 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革命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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