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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复习提要 第四章 刑法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4年06月21日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判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法律类推制度。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二、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1)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①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②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③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④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三、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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