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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复习提要 第五章 民法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4年06月21日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其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客体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其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由被代理人对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活动。 2.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特征是: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代理人的活动是具有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负有民事责任。 3.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扣委托代理;此外,还可依据其它的标准将代理分为:职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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