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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By 公务员考试在线 · 2004年10月10日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并慢性细菌痢疾等。

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并先天性心脏并心肌并冠心并高血压病等。

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血吸虫病未治愈。

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玻

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玻

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并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并无脉症等。

18、各种恶性肿瘤;血液并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有性传播病史者。

20、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

2、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11、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除本章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附件一 广东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序号

HBsAg

HBsAb

HBeAg

HBeAb

HBcAb

结果判定

1

+

+

+

不合格

2

+

+

+

不合格

3

+

+

合格

4

+

+

不合格

5

+

合格

6

+

+

+

合格

7

+

+

合格

8

+

合格

9

-

-

-

-

-

合格

10

+

不合格

11

+

不合格

12

+

+

不合格

13

+

+

不合格

14

+

+

+

不合格

15

+

+

+

不合格

16

+

+

+

不合格

17

+

+

+

+

不合格

18

+

+

+

+

不合格

19

+

+

+

+

+

不合格

20

+

+

不合格

21

+

+

+

不合格

22

+

+

+

不合格

23

+

+

+

不合格

24

+

+

+

+

不合格

25

+

+

+

+

不合格

26

+

不合格

27

+

+

不合格

28

+

+

不合格

29

+

+

+

不合格

30

+

合格

31

+

+

不合格

32

+

+

合格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2]245号)

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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